专用菌

鸟与无声诗

头像来自于我爱的@ping

关于贱虫目前情况的部分客观探讨

【疯狂点头赞同】

小蜘蛛痴汉专用号:

这是一条漫长的充满了各种数据的,主要包括贱虫官方现状、同人相关部分客观探讨^  ^


以下所有言论均有数据支持,欢迎任何人携数据前来探讨!




最近意外看到一些微妙的言论:比如贱虫是靠同人促进的cp,或者没有同人的热度就没有斜线刊,同人就=对官方的免费义务宣传,甚至是同人一样拥有版权。这话乍看有些道理,因为同人对CP的重要性无可厚非。


但仔细想一想,贱虫又真的是靠同人起源的cp吗?


以下以数据为主,欢迎同好们交流讨论。有什么异议也可以尽管提出!




我们先来看一组同人数量排行对比,分别来自AO3/pixiv/lofter




AO3贱虫排行:2017同人排行榜贱虫前100没进


数据来源:https://centrumlumina.tumblr.com/post/163750737489/as-part-of-the-ao3-ship-stats-project-this-list




pixiv贱虫tag:




lofter贱虫tag:12407




(以上数据皆截止发表前搜索)




好啦对比结果出来,大家可以惊奇的发现三组数据生态对比里竟然是国内最优。(感谢各位产粮太太)


虽然贱虫在日本冷门,但主要是因为日本不吃超英,在漫威同人里面贱虫仍然是第一的!


而在贱虫的老家原语种的北美,贱虫怎么看也不能算是个大热cp。




现在再来看一下最新September 2017 北美漫画销量总榜排行


最前面的是销量排名,最后一列是销量具体数额




图为贱虫刊部分排名


数据来源钻石分销:https://www.diamondcomics.com/Home/1/1/3/597?articleID=200837




很多不了解美漫销量的朋友们可能不能理解这些数据算多算少,笼统的总结一下,蜘蛛侠/死侍斜线刊自出版之后首期已经八度重印,贱虫刊在销量最热的阶段,基本每期能卖到4-5w,但也许因为最近琐碎的剧情太多,影响了漫画的销量,现在掉到了3-4w,希望下期进入主线之后销量可以再度回升。


但总的来说,蜘蛛侠/死侍斜线刊无疑打破了漫威的双人刊销量纪录,漫威史上销量最高的斜线刊,没有之一!




以上的结论是:


实际上和很多人想象中的不一样,贱虫官方漫画销量当然称的上非常可观,蜘蛛侠和死侍单人的周边卖气也无可置疑的非常之高,但是作为同人来说,贱虫意外的并不算火。


这是为什么?


究其原因,我个人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或许是因为贱虫是一个纯美漫出身的cp,美漫本身冷门,所以自然比不上有电影/电视剧加持的其他cp。




正因为如此,那么作为一个在同人圈中并不算热门的cp,同人又怎么能对官方有什么大的促进呢?




同人的确是一种宣传渠道,但在漫威拥有电影、动画、漫画、游戏多种广泛渠道的情况下,对漫威官方而言,同人就并不会拥有太大的吸引力了。




就像很多人所了解到的,漫威出版贱虫斜线刊的契机来源于自于斜线刊第一期主线编剧Joe Kelly自1997年起的努力与坚持。漫威在出版之初甚至并不看好漫画销量,只同意了作为短期连载。直到在粉丝们用金钱向官方证明了他们的热情,奇迹般的刷新了销量记录后,才得以演变成长篇漫画连载至今。小虫和贱贱的关系也从“亦敌亦友”“三观不合”变成了“心灵伴侣”。


这才有了我们今天长期连载的贱虫斜线刊XD




有意思的是,那么漫威对于同人的态度怎么样呢?我想这或许得分开看待。


总的来说,根据贱虫斜线刊现任主编JW的发言:他本人鼓励同人创作,但他不能代表漫威。


但当同人一旦涉及盈利就是另一回事了。


众所周知漫威隶属于版权狂魔迪士尼,而迪士尼对于自身版权保护的极为严苛到远近闻名,这里可以尝试搜索一下@海底捞玩偶事件 @外号PGPONE这两个相关事件就能有有所了解(。)




另外关于同人是否拥有版权的问题,给不明情况的小伙伴们简单的列举一下: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:


(十四)改编权,即改变作品,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;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第二节 著作权归属


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
第十二条 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,其著作权由改编、翻译、注释、整理人享有,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


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,应当根据情况,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:


(六)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以展览、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,或者以改编、翻译、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,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;




也就是说非常遗憾的说,至少在中国法律之中,只要是公开发表的同人无论如何都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,触犯了著作权法。




条文来源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》:https://www.law-lib.com/law/law_view.asp?id=310803




总的来说,同人属于版权的灰色地带,那么盈利的同人(指贩售)在事实上,无异于直接侵犯官方的版权。


在欧美的网站上经常可以看到产出同人的作者们会注释:“我不拥有一切权利。”提前做出版权弃权声明。(国内也有很多太太这么做了!)




当然,以个人观点来说,我并不觉得同人有什么不对。同人绝大多数承载了作者对角色的爱意,绝妙的灵感,在某种程度上也给角色赋予了更丰富的生命力。同人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同好共享,分享同样的喜悦与爱,甚至为了让更多的人喜爱他们。这很好,没有哪里不对。


但同人与官方的关系应该是同人依赖官方,而不是恰恰相反,官方依赖同人。




ps:我爱任何一个版本的虫因为他们都是彼得·帕克,因为他们都是蜘蛛侠,没有任何一个版本的彼得帕克能被开除蜘蛛侠范畴。


同理,我也并不接受其他无关人等打上贱虫的tag。如果发生这种事情,我同样认为指责对方是完全合理的行为。




谢谢耐心围观!(。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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